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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司股东知情权有哪些?

民法典公司股东知情权有哪些?

一、《民法典》公司股东知情权有哪些

民法典公司股东知情权有哪些?

《民法典》不对公司知情权有规定。应该是《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有以下几个: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1、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复制权,但是对于诸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复制权。

2、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账簿查阅权问题上,法律持一种十分谨慎的态度。在以法律形式认可股东可以对公司会计账簿查阅的同时,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一定的约束性条件

3、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律仅赋予其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复制权。这些规定,有效地协调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或者股东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法律关系的平衡与调节功能。

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履行自己的股东知情权,对于公司重大决策方针也是由建议以及质疑的权利的。但是股东知情权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的,股东只有查阅公司账目的权利,但是没有复制的权利。股东可以履行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也不能逾越相关规定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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