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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务兼任是否合法?

公司法人财务兼任是否合法?

法人是代表公司,法人不是人,是一个企业组织,公司法人在理论上是可以担任很多职业,股东也是如此,财务是一个公司的命脉所在,一个公司的运转全在于财务,公司法人担任的职务有无财务这个职务,那么公司法人财务兼任是否合法呢?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下面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人财务兼任是否合法?

一、公司法人财务兼任是否合法?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作为一个组织,不可能兼任会计。 按《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有非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兼任会计,法律并无规定,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但按《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只有一名会计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股东可以担当公司会计。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不能担当公司会计。不符合会计相关法律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有一定资质。公司法人受股东会委托行使管理公司职能,如果再兼任会计,则极有可能侵犯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监事有明确规定。虽然对兼任公司会计没有明确规定,但道理是相通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法人分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三种形态。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对外所欠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的和募集设立的两种。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办事机构,上市公司还应设董事会秘书处。

根据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公司法人财务兼任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了吧。股东是投资企业的,股东可以兼任财务有关的职业,但是法人在法律上是不可以兼任财务的,权钱不能集中于一人之手,容易导致权力和财力的乱用,不利于维持企业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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