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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一、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
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
四、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经济实体出资。
五、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六、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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