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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是要赔偿公司债权人损失

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是要赔偿公司债权人损失

不需要赔偿债权人损失的。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但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法院不能以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判决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这与设立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相违背。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是要赔偿公司债权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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