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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应该如何处理工程转包纠纷

建设方应该如何处理工程转包纠纷

(一)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结算办法
1、建设方可以按照转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
2、建设方有权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请求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进行结算;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只结算工程直接费;已经按照承包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
3、可以要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是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办法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由此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结算办法
1、停止施工;
2、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进行结算;
3、由建设方另找承包人进行续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设方明知或者同意工程转包的,建设方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791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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