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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合理吗?

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合理吗?

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还是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征收方都应该提供多种不同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结合切身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合理吗?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方提供给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这两种。而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迁建安置”。

无论是房屋征收还是土地征收,上述这几种补偿方式都是应该由征收方主动提供给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可以在这几种补偿方式中自由选择。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极少数地方征收人员却出于各种原因,只提供给被征收人一种或不同的补偿方式之间价值差距巨大,让被征收人只能被动选择某一种补偿方式。此外还有某些地方征收人员会私自决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这种情况虽然极为少见,但并非不可能。

曾经有这样一位当事人咨询昌运拆迁律师说:“律师,我家里拆迁,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是一平米1500块,且只提供货币补偿,但我觉得补偿有点低且我们想要安置房,于是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结果几天后我们就收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怎么办?”。

针对上述这种情况,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其次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屋财产权益。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农村土地征收还是城市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都有权力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补偿方式,征收方是没有权利单方面决定的。因此如果遇到只给一种补偿方式或直接下发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时,被征收人可以先与他们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定,可以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提起法律程序依法进行维权。

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的区别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情况下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具备了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作出以及如何作出最终取决于征收方单方面的决定,换句话说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方单方面决定并下发的。

而征收补偿协议则是由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且需要被征收人同意并签字再能合法生效。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谈判的问题往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被征收人也通常会因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款而随之改变自己的真实想法。在谈判中,被征收人可以行使自己的选择权,选择更为合适的补偿方式。

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间是在补偿决定作出前行使,这种模式下,征收人在作出决定前通过正式告知的方式,赋予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选择权,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置换方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然后,据此将被征收人的选择的结果纳入征收协议中。

标签: 方只 征收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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