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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维权中这几个重要时间点不能错过

征收维权中这几个重要时间点不能错过

征地拆迁现在已经是一个普遍的话题了,可是面对征地拆迁的很多相关知识和法律常识还是有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例如,征地拆迁维权中有几个重要的时间点,错过了可能会使你的利益受损。下面,昌运拆迁律师就来看一下征地拆迁维权中不可错过的几个重要时间点。

征收维权中这几个重要时间点不能错过

1、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的维权时间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对征收决定公告不满的维权时间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您对征收决定公告存在异议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此,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房屋价值评估不满的维权时间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满进行救济有时间限制要求,具体如下:

1.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您需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您若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如果在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后,仍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如上文所述,应当自收到鉴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鉴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对补偿决定不满的维权时间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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