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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托期间孩子从床上掉落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午托期间孩子从床上掉落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2019年11月25日中午13时许,某市某小学学生王某在午托班午休时,在上床过程中从1.5米高的铁架床上坠落致伤头部。当时王某没有出现流血、肿包等外在变化,但出现泛红伴随疼痛。午托班的张老师发现后,立即联系王某家长,家长立即前往午托班。经过安抚,王某停止哭泣,家长告知张老师,如孩子午休起床后还疼痛,请立即告诉他带孩子上医院检查。直至孩子下午放学,家长都没有接到张老师的电话。王某放学后告诉家长其头痛。家长立即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

午托期间孩子从床上掉落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经医院诊断,王某被确诊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部硬膜外血肿、右额骨骨折、右额部头皮挫伤,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家长以王某的名义将午托班诉至法院,要求午托班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9784.13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午托班张老师开办午托机构用于休息,且与王某家长签订有委托书,该午托机构服务对象系不特定的未成年人,其午托机构所在场地属于公共场所,张老师作为该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在该场地内接受午托的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王某在该午托机构场地内跌落并造成损害,张老师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王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起诉及各方当庭陈述可知,在午托班张老师发现王某从铁架床摔落后,未及时将王某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即使已及时通知其家长,但午托班仍负有带王某去医院检查的义务,在管理上仍存在疏漏,对此午托班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莫某各项经济损失100793.62元,午托班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莫某100793.62元。

午托班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驳回了午托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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