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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乐趣

刑事辩护的乐趣

刑事辩护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面临着许多新形势、新挑战、新机遇。但刑事辩护也有着独特的价值、无穷的魅力。

刑事辩护的乐趣


一是探索真相的乐趣。

探究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之一。虽然刑事辩护并不完全以查明案件真相为根本目的,但在大多数案件中,探究事实真相仍然是辩护律师的重要任务。


刑事辩护中的探求事实真相,主要表现:第一,辩护律师基于现有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运用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和逻辑推理,提出依法能够认定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第二,在无辜者蒙冤的案件里,辩护律师还要探究刑事案件的本来面目,即使不能查明谁是真凶,也要运用证据、事实和逻辑,推导出“被告人系无辜”“本案另有真凶”的结论;第三,即使不是无辜者蒙冤的案件,也都有局部的谜团待解,比如被告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案件起因和作案动机、作案的手段和过程、作案后的行为表现等等,这些至少会对定罪量刑有着是实质性的影响,而往往又被侦查、起诉机关忽略。


因此,刑事辩护不可避免地具有“求真”“探求事实真相”的性质,在这些活动中,辩护律师就像侦探、科学家、考古学家一样去工作。而探求事实真相,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一项具有吸引力、挑战性、趣味性的工作,经常让人沉迷沉醉、不能自拔。我在代理福建缪新华冤案申诉的过程中,经常通宵达旦地阅卷、研究问题,每有一个新的发现和突破,都欢欣雀跃、兴奋不已,虽然辛苦劳累,但乐在其中。


二是竞技对抗的乐趣。

诉讼具有对抗性,刑事诉讼对抗性尤强。为平衡双方力量,法律在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设置等方面,做出了有利于辩方的规定,辩方有了很大的抗辩空间。尤其在法庭上,基本上可以实现平等对抗,司法竞技色彩更加浓厚。


就像体育竞技一样,对参与者而言,对抗、求胜,是一件非常有吸收力的事情。对观众而言,就像观看一场比赛,双方唇枪舌剑,非常精彩、有趣。竞技对抗的这一特点,使刑事辩护活动成为一项非常有挑战性、吸引力的活动,吸引法律人投身其中,享受对抗竞争带来的乐趣。


当然,控辩之间的对抗,是一种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下的诉讼活动,求胜也不是公诉人、律师的唯一目标,双方的共同目标是通过控辩对抗,最大限度地帮助法庭揭示真相、展现定罪量刑需要考虑的全部要点,以便法庭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裁判。因此,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庭上是对手,庭下是朋友;庭上唇枪舌剑,庭下握手言欢;是对手不是敌人,交锋而不交恶。


三是不负所托的乐趣。

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处于弱势地位。而一旦被错误定罪处罚,被追诉人面临的是生命、自由、财产和声誉被被剥夺的危险。由于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封闭性,在这一过程中,能够给与被追诉人有效帮助和精神支持的,往往只有辩护律师。被追诉人委托了你,就等于把身家性命都托付给了你,责任重大。对于蒙冤者而言,辩护律师承担了拯救者的角色,“为人洗冤白谤”,救蒙冤者于水火之中,功德无量。


处在被羁押状态的当事人,与世隔绝,与亲友隔绝,律师是他能够见到的唯一可以信赖的力量,是茫茫大海里的灯塔、是无涯黑暗里的光明之窗。即使当事人不是无辜蒙冤,通过律师的工作,让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拥有一份人之为人的尊严,最终罚当其罪、认罪服判,也是不负所托,同时也是为法治实现、社会和谐尽一份力量。


这其中,体现了辩护律师的“仁心侠气”精神, 辩护活动具有了类似医生“救死扶伤”、侠客“行侠仗义”的色彩,给律师带来一种忠人之事、不负所托、救人于危难的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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