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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判断标准

商业秘密案件判断标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特征。其中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案件判断标准

为公众所知悉的标准指(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包括不正当的获取、披露及使用行为,侵权人主观上是为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客观上侵害了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商业损失。主观上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目的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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