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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棉花收购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切实保护棉农利益,保证棉花收购质量,提高供销合作社棉花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颁布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文       号:供销棉字[1997]86号

颁布时间:1997-08-21

实施时间:1997-09-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棉花收购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切实保护棉农利益,保证棉花收购质量,提高供销合作社棉花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棉花收购站和棉花加工厂受县(市)级棉麻公司的领导,在取得棉花收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棉花收购工作。收购许可证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棉麻公司统一制作和发放,报省供销合作社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称总社)棉麻局备案,每年新棉上市前核发一次。

第三条 棉花收购单位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棉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棉花标准,适时完成收购任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科技兴棉,促进棉花生产发展。

第四条 棉花收购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政策和职业道德教育,学习专业知识,掌握基本技能,提高队伍素质。

第五条 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的方针,向广大棉农公布服务承诺,并认真落实。要开展创优质服务的“文明收棉站”活动,接受群众监督。“文明收棉站”活动要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棉花收购岗位责任制,实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 网点、人员

第七条 县(市)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要本着符合商品流向和棉花生产区域布局、方便群众交售的原则,确定和调整棉花收购网点。严格控制网点数量,对二年以上(含二年)实际棉花收购数量少于5000担的收购单位,应予关闭或合并。县(市)棉麻公司对全县棉花收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八条 棉花收购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应精简、高效,根据收购任务配备棉检、会计、出纳、司磅、保全、警卫、保管等业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棉花收购旺季时需要的临时工、季节工实行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做好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棉花收购单位须设置必要的棉检室、结算室,配备复验磅等必要的设施,有足量可存放籽、皮棉的仓库或垛底,消防水池、灭火器等须配备齐全、有效。

第三章 服务生产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单位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定购任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农副产品购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春播开始之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同农民,植棉单位签订棉花定购合同。定购合同内容包括:植棉面积、棉花数量、售棉地点、产前及产中服务项目、资金兑现和油饼返还标准等。

第十二条 要做好棉花生产系列化服务工作,推广优良品种和植棉新技术,适时为棉花生产提供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扶持。

第十三条 县(市)级棉麻公司要以基层供销合作社棉花收购站、棉花加工厂为依托,兴办各类棉农合作经济组织,使棉花生产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四条 要指导棉农适时采摘,搞好“四分”(分摘、分晒、分存、分售),及时了解产需趋势和品质要求,为棉农提供信息,指导生产与交售。

第四章 收购工作

第十五条 收购准备工作要全面部署、逐项落实。

(一)新棉上市前要对收购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检修设备仪器,备足收棉工具,修整垛底、仓库,做到思想、组织、物资三落实。

(二)县(市)棉麻公司根据合同定购数量和当年度预计收购量,提前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报送收购资金需求计划,并按收购进度、收购数量合理调剂至各收购单位,提早落实,保证兑现。

(三)棉花收购单位要广泛宣传国家棉花政策,做到政策、标准、价格“三公开”。

(四)根据交售户数和接收能力,合理安排轮售时间,认真搞好划片定点、分村约时、均衡收购。

(五)全面宣传异性纤维、特殊杂质的危害性,引导棉农不使用化纤包、绳进行采摘、交售。有条件的县(市)棉麻公司可向棉农发放或优惠价供应棉布包。

(六)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为棉农售棉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旺季棉花收购工作。

(一)棉农按定购合同交售棉花,棉花收购单位要全部收购,不得拒收,定购合同外棉农愿意交售的棉花,也要保证收购。

(二)维护好场内、外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棉农等售时间,当天约售的棉花当天收完。

(三)建立健全各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收购工作人员应挂牌上岗,标志牌上须注明姓名和岗位名称,便于群众监督。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四)坚持倒包扦样过秤、单据内部传递、专人送仓的工作规程。严格手续,不准收购“关系棉”、“人情棉”、“压力棉”。

(五)坚持棉花收购留样制度,收购棉花留样比例不得少于总量的10%。

(六)每天收购结束,要及时把当天的数字审核清楚,统计汇总,登记入帐,要做到票货、票款、票帐相符,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七条 棉花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正确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全面执行“一试五定”的检验制度,大力推广密码检验办法,做到检验快速准确,既不压级压价也不抬级抬价,不准夜间检验和收购棉花,不准收超水棉(水分含量大于或等于12%)。收购棉花技术允差为:品级、长度升降相加各为10%(以升降数量比检查考核数量)。

第十八条 坚持谁卖棉花同谁结算,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款,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款提供方便。要做到随收购、随结算,要尊重棉农意愿,要现金的给现金,要转帐的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适时返还棉籽或油、饼、皮,或者按棉籽市场价格付给现金,若本省内规定有奖售物资的地区,要按规定做好奖售物资兑现工作。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资金管理,实行谁经营谁贷款的办法,并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认真执行全国供销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合理使用资金,严格财经纪律,杜绝不合理开支。会计和出纳要严格分开,不得兼职。

严格收棉单据管理,倒仓、扦样、过磅等各个环节内部单据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票证领、用、存手续,使用票证要顺序连号、字迹清楚、印章齐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建立健全商品物料管理制度,按规定定期清仓盘点,确保集体财产和各种设施的安全。严格物料领用、报损制度,包装物料、苫垫器材及仪器设备不得外借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每年收购工作结束,县(市)级棉麻公司要对棉花收购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标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收购棉花的等级升降和衣分耗溢情况。基层供销合作社棉花代购手续费与所收购棉花的数量、质量挂钩。

第二十四条 提高棉花经营管理水平,年度收购量在一万担以上的棉花收购单位须配备收购结算机、电子磅等设施,逐步推行电脑化管理。

第六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要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保卫组织和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及覆盖面都要达到100%,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十六条 严防棉花霉烂变质,垛基高度要达到50-70公分,保持干燥,露天存放的棉花要苫盖完好。要定期检查,定期测温,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超温超湿。

第二十七条 健全棉花出入仓(货场)制度,严防混级、混仓。

第二十八条 做好棉花短途集运,做到运输畅通,批唛清、无短缺、无污染、无火种。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总社棉麻局和各省棉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棉花收购工作进行检查,对认真执行政策、标准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规政策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收购许可证,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棉花收购单位要对在棉花收购工作中认真执行政策、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职工,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政策,违反财经纪律,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职工,棉花收购单位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各省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总社棉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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