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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醉驾被判无罪

河北醉驾被判无罪

河北醉驾被判无罪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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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罪被判无罪的意义


事实上,长期以来,“认罪伏法”在司法实践中都被认为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一种表现,法庭对这样的当事人,常常会酌情予以从轻量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也会使案件的审理变得比较便捷,避免了因他们否定罪行而增加的大量举证、质证方面的成本和负累。正因为如此,刑事案件的侦讯部门都非常看重嫌疑人口供,在一些极端状态下,还发生过采用欺骗、利诱等非法手段取得当事人供述,乃至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强行逼取口供的事件。

口供的不自愿性和虚假性,是以往造成冤错案件发生的重要缘由。不过,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刑事证据规则的建立,包括暴力等手段在内的司法取证行为已被明令禁止,立法机关通过更严格的程序设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把证据关,对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予以甄别,对刑讯逼供取得证据的效力,坚决加以排除,不予采信。这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法领域中尊重与保障人权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口号得以落实的具体步骤。

不过, 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总是纷繁复杂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并非都是被迫的,主动认罪的口供也有可能存在虚假,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秉持客观、中立和依法的立场,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比如,“零口供”证据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完整地实行,但作为证据审查的一种方式还是值得很好借鉴的,它是避免冤错案件的重要证据审查方法。比如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就可以考虑假设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为“零”,在此基础上,看其他相关证据链是不是完整、是不是足以支持起诉意见,也就是去思考和判断假设没有被告人的有罪口供,现有的其他证据是不是牢靠,因为他们的供述有可能是虚假的,也完全有可能在被起诉之后推翻原先认罪的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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