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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赔偿金

为什么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赔偿金

为什么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赔偿金

为什么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赔偿金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时有受害方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情形,因商业三者险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要求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其精神损害。

请求权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使精神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有了法律依据。

但对“优先赔偿”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精神抚慰金在总损失中的比例予以优先赔付;另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抚慰金应当单列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优先赔付。法院判决支持了第二种观点。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的人格权等遭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其针对的仅是受害人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不同于一般的物质损失。其功能在于消除和减轻权利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和抚慰受害人的哀怨情绪,同时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一个由粗到细、由简至详的立法过程。精神损害作为人身权益损失中的单项列出,交强险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言而喻。

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在法律层面上都表现了一定的财产补偿性。当精神权利被抽象为法律权利时,精神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为权利主体带来物质价值。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第五稿))》第七条【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次序】也规定,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基于这样的立法理念,为最大限度保障请求权人的利益,精神抚慰金是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得到赔付的。

根据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根据国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表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是可以被法院允许支持的,但一般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都会低于受害人实际的损失。但是相关的精神补偿也是有着不同的依据,要根据情况而定。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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