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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延长办案期限审批?

谁负责延长办案期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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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延长办案期限审批?

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从立案到破案都有一定的期限。有些案件因为情况比较复杂,公安机关会延长办案期限,那么谁负责延长办案期限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有多久?本站小编通过下面的这些文字,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

一、派出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由哪级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是法律授权可以自己名义作出部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所以,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中规定:“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与派出所不同,只能以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办理治安案件。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办理治安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必须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至于应向哪个部门先行报送,应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部门分工自行确定。

二、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时间是怎样的?

1、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2、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5、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是指案情复杂、重大,收集证据难度大,或者办案人员对如何定性、处理有重大分歧,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一般的调查案件,决不能以“特殊原因”为借口,拖延办案时限、不讲效率。正因为需要防止这种以“特殊原因”为借口而拖延办案时限的现象,《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延长办案时限的备案制度。

综上所述,针对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提出申请后需要上级单位批准,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权在上级单位。如果需要延长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应该提前十天发出申请。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延长期限也是有所区别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本站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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