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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在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专利局按规定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那么,在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时,专利局审查的内容有哪些?专利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况;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本站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专利权质押合同是要是合同,只有办理相关登记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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