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 >

法人组织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法人组织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软件著作权人享受软件的著作权。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自然人死亡时,显然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的相应规定继承软件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后,谁有权享有软件著作权呢?本站将在本文中为您解答法人组织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法人组织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简而言之,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后,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该法人或组织有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则软件著作权由该承受者享有;其二、该法人或组织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则由国家享有软件著作权。

其实,在法人组织变更之后,由其享有的包括软件著作权的其他任何著作权的归属都依循同样的规则——如果该法人或组织有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则著作权由该作者享有;如果该法人或组织无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则由国家享有该著作权。

虽然法律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因为情况复杂而难以确定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因此如果您有相关需求,请进一步向专业律师在线或者电话咨询,希望您的问题能够尽快解决。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chanquan/ruanjianzhuzuo/dv8j9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