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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不要源代码

软件著作权不要源代码

软件著作权不要源代码

软件著作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计算机在日常生活的中作用是显著的,越来越多跟计算机有关的作品出现,特别是软件作品,其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所以,当事人特别看重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当事人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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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源代码的部分交付

为了在履行开发协议的过程中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利益,国外的软件开发协议中开始出现软件源代码在开发过程中部分向客户交付的条款,也有的是通过第三方的源代码保管机构,(例如InnovaSafe和National Software Escorw,中国现在尚未发现有提供类似服务的机构,但是随着商业需求的发展,相信很快就会有这样的服务在国内出现)理论上来讲,软件开发中会产生大量的迭代版本,开发中间向客户交付的部分代码并无实质意义,但是对于开发末期已经进入调试阶段的软件代码来讲,尽管与最终代码仍有不同,但是其价值已经可以保护和持有代码的当事人一方。这也是将软件代码的部分交付进入软件开发合同的原因之一。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部分交付代码的情况,客户在开发过程中为了行政审批的相关项目或者其他有关的商务合作,要求软件公司先行提供部分代码以取得中国版权中心颁发的登记证书。按照版权中心的要求,这一部分代码约3000余行,相对于大型项目的总行数来讲,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因此一般软件公司都会同意客户的这一请求。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技术开发,涉及的一些软件编程等专业性极强的内容,所以客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对这些东西不了解,导致约定交易金额等方面便会产生一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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