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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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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什么呢,你们知道不?

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等这些单位,他们也有大量的信息要发布;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这些单位,也有一些大量的信息要发布。所以,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信息的要求,这三类信息发布的主体都要按照条例要求来发布相关信息。
以上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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