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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贪污受贿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贪污受贿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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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相对于个人犯罪来说情节更加严重,它是以公司单位等团体为柱体进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范围更广,程度更上,我国对单位犯罪施行双罚制,单位和负责人员都要受到处罚,单位处罚主要为罚款,有不同的处罚标准,负责人员则还有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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