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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罪的主体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三款对受贿罪做出明确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罪的主体,除了满足犯罪的一般主体之外,还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对该犯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只要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非正式在编人员,亦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只要在国有事业单位中实际处于从事公务的职位、行使和承担具有公务性质的权力和责任,均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实际从事公务的,也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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