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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从刑或附加刑的对称。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在主刑的执行当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应是“徒刑”的执行,“徒刑”的执行可以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 
死刑的执行是所有主刑执行中最为严厉因此也应当最为慎重的一种执行方法。 
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当然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主刑和附加刑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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