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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滥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滥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析:滥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是:
1、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2、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3、主观上是故意的;
4、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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