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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和不构成犯罪如何判定

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和不构成犯罪如何判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以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五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标准。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注意:
1、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包括正在行驶、飞行期间,也包括在使用过程中的停机待用期间。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待售、待修、保管、修理过程中的交通工具,就不构成本罪。
2、破坏的应是交通工具关键部位或重要装置,即可能影响交通工具的性能及安全的部位。如果破坏的是座椅、车窗等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则不构成本罪,一般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和不构成犯罪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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