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刑事辩护解答 >刑事处罚辩护律师解答 >

售卖三无产品的惩处

售卖三无产品的惩处

售卖三无产品的惩处
律师解析: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能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bianhu/bianhujieda/o3w4r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