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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境外投资核准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核准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核准管理办法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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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批准分为前期报告和境外投资证书核准


1、
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境外并购情况,为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地政府服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法[2005]131号),规定了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

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外汇谷哪里局转报。

2、
商务部门是通过电子政务对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商务部建设了电子化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企业可通过该系统,向当地主管机关提交电子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受理后,企业根据系统提示打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并在线查询审批进度。申请通过后,企业到当当地主管机关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中央企业到商务部领取)。

需要国家商务部核准的情形:

(1) 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相关部门确定);

(3)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

(4) 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

申请流程包括:向省级商务部提出申请—向境外使领馆征求意见—报国家商务部—商务部核准

商务部门通过核准后,向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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