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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污染环境罪判处

2021年污染环境罪判处

一、污染环境罪判处多少年

2021年污染环境罪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二、污染环境罪中“其他有害物质”的认定方法

“其他有害物质”是污染环境罪中,除了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之外的第四项污染物。“其他有害物质”作为一种具有兜底性质的事项,包括的具体污染物难以一一列举。《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采取“原则性+列举性”的方式,明确“其他有害物质”的认定方法。

原则性的方法是: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列举性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被列入了“其他有害物质”。

标签: 判处 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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