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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68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68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68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68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立卷归档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68条规定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二、归档顺序是怎样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集体审议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三、归档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归档需要满足的条件为环境处罚案件处理完毕,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决定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的人承担处罚,但并不是处罚决定作出就需要结案,而是需要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或者是出现了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等的情形,才可以结案,结案后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整理材料,并将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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